索 引 号: | 000553991/2021-12329 | 主题分类: | 其他 | 发布机构: | 政府办公室 |
发文日期: | 2021-02-08 | 文 号: | 有 效 期: | 有 效 | |
名 称: | 大厂回族自治县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|
大厂回族自治县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| ||||
发布机构: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:2021-02-08 | 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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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全县政务公开工作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、《河北省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〉办法》、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〈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〉的通知》及有关规定,结合我县工作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开展政务公开工作考核,适用本办法。 第三条 县政府统一领导对县政府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,县政府办公室根据县政府的部署,具体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。 第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坚持依法依规,公平公正,注重实效,统一领导,分级负责的原则。 第五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标准:组织机构健全,工作责任明确;公开制度完善,贯彻执行到位;公开内容明确具体,发布解读回应高效;公开载体实用多样,信息获取方便快捷;监督机制健全,责任追究落实;公开效果显著,社会满意度高。 第六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内容: (一)组织保障方面。包括落实领导责任、明确工作职责、配备工作人员、制定年度计划、开展业务学习、加强经费保障等情况。 (二)信息管理方面。信息制作、获取、保存、处理等情况。 (三)主动公开方面。主要包括按照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的规定,部门应当主动公开的相关信息,按照《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试点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汇编》中涉及本部门的公开事项,以及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、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、政务公开事项清单和其他应公开事项的公开、发布情况。 (四)依申请公开方面。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、登记、审核、办理、答复、归档等方面的工作情况,以及因政府信息公开引起的行政复议、行政诉讼办理情况。 (五)政策发布及解读方面。包括政策的公开发布和解读工作情况,政策解读的时限、内容、形式、实效等情况。 (六)回应关切方面。包括明确回应责任、突出回应重点、做好研判处置、提升回应效果,有效应对重大政务舆情工作情况。 第七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方式:采取日常掌握情况与年度集中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,具体采取平时考核、单位自查、集中考核、综合评价等方式。 (一)平时考核由县政府办通过日常信息反馈、情况交流、专项检查、随机抽查等方式,掌握被考核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情况; (二)单位自查由被考核单位对照考核指标自行组织检查; (三)集中考核由县政府办组织人员,查阅县政府各部门的相关信息公开工作情况、县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信息发布数量、公开资料的上报情况、依申请公开处理情况并进行考核; (四)综合评价,根据平时考核结果、自查结果、集中考核结果等进行综合评定。 第八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程序: (一)县政府办制定考核方案,结合年度工作要点确定考核指标; (二)向被考核单位下发考核通知; (三)被考核单位根据考核通知开展自查,并按要求报送情况材料; (四)考核组进行网上核查、实地检查或抽查; (五)考核组在全面考核基础上,提出考核等次意见,报县政府审定; (六)向被考核单位书面反馈考核结果并予公布。 第九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、良好、合格、不合格四个等次。考核采取百分制计分方法,在年度考核方案中设定分值和评分标准。 第十条 政务公开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,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。 第十一条 根据年度考核结果,对政务公开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,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。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单位,在考核结果通报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整改报告。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,自2021年1月30日起施行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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